國家主席習近平6月10日簽署了第八十四號、第八十五號、第八十六號、第八十七號、第八十八號、第八十九號、第九十號主席令。
第八十八號主席令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21年6月1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的。
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適用對象:政府、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中介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工作方針
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機制: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確立的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
安全中介服務制度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制度
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職責
● 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 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職責
●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 合同權
● 知情權和建議權
● 批評、檢舉、控告權
● 緊急情況處置權
● 獲得賠償權
從業人員的義務
●服從安全管理的義務
●接受教育和培訓的義務
●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報告義務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 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 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
● 不能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 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因上述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以上五萬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
●不落實崗位安全責任,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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